我们经常说,小孩是祖国的花朵,有谁来保护我们那些在偏远农村的花朵呢?
小学校长笔扎学生
虐待学生或涉嫌犯罪
小学生以及幼儿园学生遭老师虐待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受害人的身体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也对对儿童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情节轻微的,往往给予施暴人行政处罚,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会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小学校长笔扎学生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里的虐待儿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