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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之女被迫卖淫案
卖淫店老板当勘验见证人
杨军祥是乐乐案第一个介入调查的当地刑警,职务是零陵区公安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中队长。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杨军祥1970年出生,与何频都曾在永州公安树立的窗口标杆徐家井派出所工作过。而乐乐案中,被指认出有过嫖宿行为的雷发弦也是该所民警出身,事发后被调到零陵区公安分局精细化考核办工作。
2006年12月30日傍晚,乐乐失踪3个月后,唐慧在怀素街蹲守时认出自己女儿就在“柳情缘”中。于是她先打电话叫来了两名男性亲属,然后让自己的哥哥给杨军祥打电话。按照杨军祥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当时他“认为找到了人,这起离家出走的案子就可以结案了(当时以拐骗为由立了案),而他手头的案子没有处理完,所以拒绝了送唐慧及女儿回家的请求”。
乐乐案的辩护律师胡益华认为这一说法实在站不住脚,“当时杨军祥完全有权将‘柳情缘’内的人员全部带走询问。如果此时展开调查,犯罪证据很容易获得。”对此杨军祥的解释是,“当时以乐乐的状态,也不会问出什么来”。
12月31日,唐慧的家人来到南津渡派出所请求录口供并立案调查。“当时那个派出所所长还算是我哥哥的同学,以前认识,结果他一听涉及柳情缘,马上就推给何频处理了。”唐慧回忆,最终何频把立案的责任推到了杨军祥身上,“拒绝立案”。
事发20多天后(2007年1月24日),杨军祥把秦星、陈刚和该店卖淫女带到刑侦队问话。这天晚上9点,零陵刑侦大队对“柳情缘”休闲屋做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在编号为公(刑)勘(2007)012403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显示,这次现场勘查的指挥由杨军祥担任,而见证人是卖淫店老板陈刚本人。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这是警方对“柳情缘”进行的唯一一次勘验。乐乐放在“柳情缘”二楼客厅一个粉红色衣服包里的白色笔记本从此再无下落。乐乐曾告诉警方,那里面“记录着她在柳情缘每天做过的事”。
北青报记者同时查看了这次讯问笔录,几乎所有“小姐”都称不认识乐乐,但却一致承认自己的后台老板是陈刚。然而这天警方对陈刚的问话前后只7句,前后不到半小时就将其释放。秦星则仅以涉嫌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宣布刑事拘留。
北青报记者在查看卷宗时还发现,2月5日,杨军祥对秦星进行第二次正式讯问时,两人曾有过一次非常奇怪的对话。这次审讯从10时16分开始至10时54分便草草结束,在38分钟的时间里杨军祥只问了4个问题。分别是“周军辉是哪里人?”“哪些人到你店里嫖过娼?”“有两个外地人开车到你店里去包走三个卖淫女是否有这么一回事?”“听说你怀孕了?”从4个问题的回答情况看,秦星显得十分漫不经心。不过当最后一句“我没有怀孕”出口后,此次讯问便草草宣告结束。
2007年2月28日,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正式接手调查。3月5日,秦星在零陵区看守所宣布被逮捕。4月19日,秦星被转移到冷水滩看守所。就在秦星即将由零陵警方移交到永州市警方时,专案组发现秦星与陈刚在看守所竟有信件往来,而且牵涉串供。根据陈刚在这年12月9日的供述,他与秦星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互相通信有八到十封,但公安机关最后只收缴到两封。
2008年9月29日,零陵区公安分局纪委给予南津渡派出所魏晓辉党内警告处分。魏是陈刚在警界的另一位“朋友”,而且当时还是何频的下属。处分文件显示:“2007年1月,魏晓辉的朋友陈刚的女友秦星,因容留妇女卖淫被刑事拘留,关押在零陵看守所。陈刚托魏晓辉帮忙照顾秦星”,魏又托看守所驾驶员唐承文(临时工)照顾秦星。“秦星认识唐承文后于2007年3月19日写了两封信交给唐承文带出看守所”,“魏晓辉看信后自认为与案件没有多大关系就将信交给了陈刚(其中一封信涉及秘密通报消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