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拿着现金去银行存款,却误存入他人账户。事后他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讨要。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常先生的诉请。
2012年2月,常先生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存一万元现金,柜员为其办理完存款业务后,要求其在存款凭条上签字时,常先生发现存款凭条上显示的卡主姓名为王某某,并非其本人。因常先生不知道该银行卡密码,无法自行支取该笔存款,于是要求银行退还1万元钱,但银行拒绝退款。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常先生将该行告上法庭。
常先生认为,柜员在办理存款业务时未询问汇款数额,亦未与其确认户名、账号,就将1万元现金在本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汇入王某某的账户内。由于该行工作疏忽和失误,导致他无法支取该款。现在银行不愿透露卡主王某某的信息,亦不配合其追回损失,有责任和义务返还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常先生向银行工作人员提供银行卡及1万元钱存款后,未明示预想存款金额少于1万元;根据银行提供办理业务时的录像光盘显示,该工作人员当场将1万元存款验钞两遍。常先生在庭审中也确认自己拿错卡,向银行提供的是王某某的银行卡。法院认为,根据交易常识,银行工作人员有理由相信常先生预想存款1万元,并将该款存入其提供的卡中。在整个存款业务中银行操作并无过失,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常先生要求银行返还人民币一万元的诉讼请求。
据悉,宣判后,常先生提起了上诉。
此案主审法官提醒,随着经济交往活动的频繁,银行卡便捷、高效的优点受到个人与单位的青睐,无论私人交易抑或单位公用,银行卡已成为工作、学习、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个人持有多张银行卡早已司空见惯。常先生这种将个人卡与公司发给其他人的卡混同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个人持银行卡办理相关存款业务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卡号,并在存款之前告知银行,让其协助查询卡主信息。一旦出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出现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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