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之职业
矿工渔民可申请再生育
在我国西北、东北地区和沿海省份,矿工、林场工人、渔民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众。他们的工作充满艰辛,甚至有生命危险。而“有一个儿子,或者多一个孩子,延续家族血脉”,也是这群人很质朴的心愿。多个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尊重了这些特殊职业(工种)人群的生育意愿。
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实际上,在此之前,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制定了地方计生条例,均对少数民族夫妻制定了相对宽松的计划生育“要求”。比如,内蒙古、海南等省份规定,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都依据少数民族分布的特征,制定了特色的,具体的生育调节规定。
现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在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实行允许夫妻生两个以上孩子的生育政策。比如,黑龙江规定: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内蒙古自治区也有类似政策,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优育,适当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