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客户端1月11日报道,1月11日上午9时30分,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的“7·30杭州奔驰撞人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亲属、受害人及家属、社会群众等40余人到现场旁听。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神请木讷,声音虚弱,一开始低着头。在此前,陈某某因身体原因被监视居住。法官在核对她身份信息后表示,考虑到陈某某身体原因,允许她坐下接受庭审。
根据公诉机关宣读的起诉书显示,陈某某已对相关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陈某某对指控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没有意见。
在公诉方问询时,陈某某表示当时车辆副驾驶座位上坐着自己的前夫。两人当时从古墩路新时代家居广场看完装修材料后,驱车前往她位于文二西路的家。她表示,路上两人并没有交谈,也没有争吵。
陈某某供述,当时因为转弯时弧度过小,撞上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然后紧张中想踩刹车。一脚踩下去,感觉踩空了,她以为刹车坏了,想再换手刹,但来不及操作。
公诉人询问陈某某,鉴定意见显示,当时她并没有踩刹车,而是踩了油门,踩刹车只是她自己以为的,是否认可?
陈某某表示认可鉴定意见的说法,但她说,在竞舟路往文二西路口,车子失控后撞车撞人的过程,她完全不知道。“直到车子停下来,翻了,我才反应过来。车天窗碎了,我从天窗里爬出来,爬出来后就动不了……”
起诉书显示,当时陈某某撞车撞人后,车辆向右侧翻倒,撞到右边围墙后停下来。
事后,陈某某叫路人帮忙报警,在警方到场后投案。
据悉,陈某某为了赔偿,还卖掉了儿子的一套房子,又向朋友们借了钱。
目前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
当公诉人问陈某某怎么想的,陈某某语带哭腔,不断用纸巾擦拭眼泪。她说,“出事后的这段日子里,很后悔、很悲伤、很绝望。因为我的过失给受害人造成痛苦和悲伤,给社会造成这么大的影响。”
公诉人举证用的是西湖区检察院自主开发的审查示证辅助系统,证据展示会更加直观。
公诉人出示了多组证据证明表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陈某某将油门误当成刹车连续踩踏,导致车速过快而发生事故。
对于起诉书中称“当时陈某某没有踩刹车而是踩了油门”这一点,公诉人出示了3份证据:第一份表明了事故当时肇事车辆的刹车、信号灯、转向系统和轮胎都是正常的;第二份证实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刹车信号灯能正常启亮,而在车辆转弯和高速行驶过程中,刹车灯一直没有启亮,直到车辆发生碰撞后才启亮;第三份是陈某某右脚鞋底的印痕鉴定,证实鞋底印痕的纹路与油门的纹路吻合,而与刹车的纹路不吻合。
公诉人举证的一张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陈某某穿的是一双拖鞋。
此外,公诉人也举证了陈某某当时没有酒驾行为,与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员也并无争吵行为,也确认了陈某某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建议,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以陈某某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此案的几个关键点,公诉人表示,首先,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陈某某个人把刹车误当成油门的操作导致,而非其它原因;其次,陈某某造成事故的主观原因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多项证据显示她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最后,陈某某构成自首情节,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叫路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投案,到医院后主动配合调查,做出如实供述,积极处理了赔偿问题。
但同时公诉人也表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留在现场投案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因此,相较于一般的自首情节应该在从宽的幅度上予以限缩。
此外,公诉人表示,本案是由一个个小错误叠加而成的,“从车持续加速,到最终撞上行人车辆,整个过程十几秒,这个过程看似很短,但如果开车前能同样花上十几秒的时间,穿上一双正常的鞋子,左转弯时牢记交规,在紧急情况下知道如何制动……也许就能避免这样的事故。”公诉人说。
据悉,陈某某1954年出生,大专学历,是名退休干部,驾驶肇事车辆一年多。目前,她已委托儿子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卖掉了房子,还和亲友同事借了钱。在法庭上,陈某某表示认罪,说这是她人生65年来犯过最大的一次错误,也是最不愿意回忆的片段,“既然活下来了,承担起弥补自己的过失,我诚心诚意向所有受害人致以最深的歉意,也诚心诚意接受法庭判决。我躺在床上想,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没办法,只有恐惧。我一辈子想做好事,做个好人,没想到伤害了这么多的无辜。我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人,对受害者的伤痛我是能切身体会到的。罪孽、巨大的阴影笼罩着我。”
陈某某说,尽自己最大努力去赎罪。
陈某某的辩护律师表示,该案陈某某主观故意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也有认罪、悔罪表现,相比于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较轻,建议缓刑。
公诉人针对辩护律师所述,认为本案造成社会影响较大,不建议予以缓刑。
上午11时50分,法庭宣布休庭,并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