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8日),“陈凯歌拒绝道歉”上了热搜,原因是导演陈凯歌因到期不履行判决,海淀法院在《法制日报》等媒体刊登公告,公布了陈凯歌涉嫌侵犯名誉权案件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针对此事,8日下午,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发布“关于陈凯歌导演涉诉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说明” ,声明表示:
“根据陈凯歌导演的介绍,此前并未收到过该案传票,故未能参加庭审,对该案判决情况并不知悉”。陈凯歌方表示希望委托律师与法院尽快取得联系,委托律师务必在第一时间先行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并立即将执行款项汇至法院指定账户,同时根据判决要求积极主动联系相关媒体刊登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告内容。
陈凯歌回应拒绝道歉:不知悉该案判决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9年,陈凯歌出版了《我的青春回忆录:陈凯歌自传》。该书中提及一个女性K及K的丈夫。原告邱路光认为,K的丈夫就是他本人,《自传》相关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提起诉讼。
公告显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陈凯歌在自传体著作中,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等情况,但K的出生时间、结婚过程、名字起源,以及与K的丈夫的毕业院校等具体描述,可以判断K的丈夫就是邱路光。
陈凯歌在书中表述邱路光:
“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 “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同时,还描写了邱路光与“女护士”的接触过程。
法院认为,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邱路光名誉权的责任。
公告称,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核。如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海淀法院将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此外,海淀法院关于邱路光主张的精神损失费部分,将依据被告陈凯歌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