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读
家长失信,影响孩子前途的事情越来越多
绝大多数中国父母对孩子十分关爱,如果因为自己是“老赖”而连累了子女,的确会让他们更谨慎地去权衡利弊。当“老赖”的身份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相关权益时,很多人都会选择履行本该履行的义务。所以,最近以子女就学为条件“震慑老赖”的事情越来越多了。
今年5月份,山东省潍坊市昌乐二中发布2018年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在该方案中报名要求一项里明确指出“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引发舆论热议。
6月6日,中国法院网报道说,湖北省黄冈市的的一位“老赖”的儿子报考航空院校,但由于其父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难以通过招飞单位审查。这位“老赖”为此主动到银行还清贷款,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
7月3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
而在过去的一周时间里,广东广州、福建泉州等地的媒体都报道过类似“失信‘老赖’拒不还款,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这样的新闻。
这一政策引发了巨大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真要顾及自己子女的健康成长,就应该身体力行作出表率,欠债还钱,而不是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将本来属于别人的钱拒不归还,留给自己与子女享用,那就不要抱怨社会在舆论上对自己甚至对自己的子女有负面评价。只有让失信被执行人真正感到痛了,发现逃避执行得不偿失,才会让这些人终止失信行为,才能震慑心怀侥幸者,促进守信的风气。”
而反对者则认为:“这哪里是什么招生条件,分明就是21世纪的新式‘连坐法’!在这样的招生逻辑下,学生能否进入一所学校学习,不仅要看他的成绩、品行,看他是否努力,还要被调查父母背景,要‘家世清白’才能入学。这样的规定,显然偏离了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也有悖于‘不连坐’的现代伦理,令人无法接受。”
限制老赖子女就学合理吗?
所谓“老赖”,就是对欠人钱财却赖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的俗称。他们不是还不起钱,而是有钱拖着不还。据最高法2017年底的数字显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共纳入失信人920万例。
不过,失信者的个人过失,到底能不能让其子女去背锅和负责?从现在爆出来的新闻来看,对“老赖”子女就学限制主要有两种:一是限制就读私立学校,二是限制大学招录。这两种情况需要分开讨论。
先来说限制私立学校就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一项限制消费的措施。
这两天出现在新闻中的,无论是衡水一中还是昌乐二中,都属于私立中学,学生也都是没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学费也都是家里提供的。孩子读得起私立学校,意味着家里的经济条件并没有那么窘迫,欠债不还,相当于拿着别人的钱让自己的孩子读私立学校。
就拿公立的衡水中学和私立的衡水一中比较,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的规定,公立衡水中学每学期学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而私立衡水一中的学费达到了每学期7200元。
那不让“老赖”的孩子就读私立中学是否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限高规定仅规定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对于公立学校、正常收费标准的私立学校等并没有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其子女仍然可以到公立学校等进行就读。本质上,这限制的是失信人的财产权而非其子女的上学权利。
其实在美国也有类似的制度安排。虽然美国极少有“老赖”,但是有个人破产制度,一旦个人宣告破产,他的很多消费行为都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他的孩子正在读私立学校,那么法官就可能提出要求,请孩子退学并加入公立学校。
但是,第二种情况,对“老赖”的孩子限制大学招录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毕竟,考上大学未必取决于父母的财力,更多的是靠自己的努力。而且大学生都已成年,完全可以通过打工、助学贷款等方式完成学业,因为父母的问题直接限制子女的上学与录取机会,这无疑直接侵犯他们的受教育权。这种惩罚性的株连,明显有违法治精神,是另一种“父债子偿”。
毕竟,属于“老赖”孩子本人的固有权利是不能限制的,只有那些非法定的、非必须的、非专属于本人的,而是失信被执行人用财产为其子女获取的机会、资格或权益,才是应当限制的。
当然,如果这位失信人给其子支付了大学学费,如其子已年满十八周岁,则失信人已无法定义务负担学费,故失信人支出的学费可以成为被执行财产。但,录取机会不应该成为被剥夺的权利。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部分高等院校、特殊专业对考生设有严格政治审查,考生极有可能因为父母的失信行为与心仪院校失之交臂。但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家长是“老赖”,孩子就不能通过政审。即便是要求更严格的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 相关文件只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本人不能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没有规定失信人子女不能报考。
法治社会,当有摒弃“株连思维”的共识
舆论对“老赖”的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去年曝出的“教科书式老赖”事件,尽管当事人已经穷尽了所有法律手段,甚至声泪俱下的在社交网络上发文,寻求舆论支持,但仍然未能改变对方“一赖到底”的现实状况。
舆论对“老赖”普遍心存不满,于是对限制子女就学这种惩戒“老赖”非常有效的手段拍手叫好也就不难理解了。但必须要看到的是,这种惩戒是一种“株连”,侵害了无辜者的合法权利。这种错误的做法,就好比前段时间河南省信阳县为抓飞贼而“株连三代”一样,都是对无辜受牵连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关系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从民法的角度讲,就是一个人的权利义务是由契约决定还是由身份决定的。所以,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父亲是“老赖”就剥夺他读大学的机会。
在讲求法治精神的当下,罪不及他人,摒弃株连,应该成为基本的共识。约束高消费归高消费,但是也要注意避免其子女因父母受株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