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杀妻藏尸案
“在此案中,自首并非‘免死金牌’。”围绕“杀妻冰柜藏尸案”的一些关注点,上海交通大学刑法学教授张绍谦、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李翔,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了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8月23日9时30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杀妻冰柜藏尸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晓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朱晓东的母亲向新闻媒体称会上诉,她认为儿子有自首行为,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朱晓东母亲的观点被媒体报道后,在互联网自媒体上引发讨论。有人提出:自首行为是否被法官“忽略”了?这一判决是否会对今后家庭纠纷引发杀人案的判决产生影响?
“根据认定条件来看,朱晓东的行为可以视作自首。”张绍谦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此案中,被告人朱晓东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属于自首,并不会因为自首时间的早晚以及自首前的其他行为而发生变化。
张绍谦说,虽然这些因素不会改变自首认定,但会影响“是否适用从宽处罚”的决定。“自首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刑法规定只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应当’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犯罪后果非常严重、性质非常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审判机关也往往不予从宽处罚”。
专家谈杀妻藏尸案
张绍谦分析说,在此案中,朱晓东杀妻后藏尸冰柜,并捏造其在世的假象,蒙骗被害人家人,且在作案3个多月后才投案自首,性质十分恶劣,投案时间也很晚。因此,法院作出不从轻处罚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
谈及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中死刑适用问题,张绍谦的态度非常明确:司法审判要根据案件的情节作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
“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可以不判死刑的所谓‘惯例’,是考虑到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案件起因、双方过错以及其他综合性的社会因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一定不适用死刑,对一些被害方无过错、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意极大、社会影响极恶劣的案件,依然要坚决适用死刑。”张绍谦说。
此外,对于此次一审判决,网络上也有人提出,朱晓东自首情节没有得到从宽处理,是否会影响今后作案人投案自首的积极性?
对此,李翔认为,在逻辑表达上,自首是“可以”从轻处罚,但这个“可以”应理解为“没有特殊情况就应当”的意思。
李翔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被告人自首后,如果对被告人采取了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需要说明理由,但是在认定自首却没有采取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专门说明理由。
专家谈杀妻藏尸案
他进一步解释说,在此案中,上海市二中院在判决时已明确说明了理由:朱晓东在作案到自首期间“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且用被害人钱财“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因此,此案的死刑判决合理合法,也不会影响以后作案者的自首积极性。
同时,李翔还认为,在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中,自首情节和死刑判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量刑是一个综合性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基于某个情节。我国对死刑适用采取了“立法上保留死刑,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态度,但严格限制及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死刑在案件中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