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小区居民楼内,一阵一阵地恶臭从房主罗霞的屋子里传来,门内,法院和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正来回搬运里面成堆地垃圾。据了解,这些生活垃圾普遍堆积了2到3年,因数量大、时间长的原因,已深度发烂发臭。
“跟鲱鱼罐头有的一拼!”现场执法人员忍不住说道。最终,加上社区工作人员,一行16人耗时1天共运走30车垃圾,才将罗霞屋内的垃圾清理完毕。
罗霞是成都市青白江人,独自居住的她,平日喜欢捡一些生活垃圾回家,长时间的堆放,导致垃圾占满了她的房间,屋里屋外臭气冲天,产生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邻里的正常生活,邻居范某某就是“受害者”之一。
自家隔壁成了“垃圾场”,每日散发着浓烈刺鼻的味道,范某某多次找到罗霞希望对方清理掉垃圾,但罗霞认为堆放在屋内的东西没有那么大的臭味。除此之外,社区、物业公司及小区业委会也多次找罗霞做思想工作,要求消除隐患,清楚垃圾,当着大家的面,罗霞承诺清理室内垃圾,但怠于实施,收效甚微。一气之下,邻居范某某将罗霞诉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要求罗霞清理掉垃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霞在其自有产权房内长期堆放大量垃圾的行为违背了相邻各方之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严重影响了邻里的正常生活,故范某某诉请罗霞搬出住宅内全部垃圾,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法院予以支持。近日,经权利人申请,青白江法院执行局协同社区工作人员及小区物业对这起案件采取强制清理措施,这便有了文中开头一幕。
庭审法官介绍,本案罗霞侵犯了范某某的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