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江苏省高院就朱小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的二审审判情况和判决结果向社会进行了通报。该案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害人家属三百万元的赔偿诉讼请求。江苏省高院认为,此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普通民事赔偿相比会有所区别。上诉人已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前期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物质损失”赔偿。
2016年11月4日21时许,上诉人朱小虎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XL176的小型轿车,沿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网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圆兰庭小区附近时,追尾牌号为苏AV433R的小型轿车,并顶撞前行,后以90km/h左右的速度直行通过北苑西路路口,后又加速至110km/h左右,行至华电东路长营村公交站东侧时,与停靠在道路北侧的牌号为苏AU808X的小型轿车左前部刮碰,并高速强行从即将进站的牌号为苏AG8418的公交车右侧超车,与公交车右侧发生碰擦后,撞倒在此候车的施林妹、朱宸溢母子,施林妹、朱宸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朱小虎所驾车辆撞上停靠在道路北侧的牌号为苏ART960的小型轿车和行道树后停止,致多辆轿车追尾相撞。事发后经鉴定:朱小虎当晚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3.4mg/100ml。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朱小虎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共计人民币3047213.6元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院主审法官认为,首先,关于本案刑事部分的处理。朱小虎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连续违章,并造成二人死亡及车辆损失人民币24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名系故意犯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判决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未提起抗诉。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合议庭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认真审查了朱小虎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充分考虑朱小虎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考了最高院已公布相关同类案例的处理结果,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其次,关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处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只支持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损失、交通费及丧葬费等“物质损失”。同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在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不受限制。
在本案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已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莉云、朱银波进行了释明,明确告知与普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不同,并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害人亲属对朱小虎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考虑到因朱小虎及其亲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该数额已超出该案所包括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7万元,被害人家属因该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已得到赔偿,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被害人亲属上诉请求判决朱小虎赔偿除一审阶段给付的15万元外,再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7823.6元。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