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明星们商业价值巨大,不急吸引全球巨头请他们代言,在中国,有人请不起他们做广告,竟想出来抢注商标的办法。
目前,共有24件商标包含“C罗”字样,类型涵盖了皮鞭、养老院、减肥茶等方方面面。包含“梅西”字样的商标申请数量则达到了166件。“齐达内”也没能逃过一劫,有卫生用品曾打算申请这一商标,所幸至今没通过。
但有趣的是,这些商标并不全是商家“抢”来的,有一些真的是C罗、梅西他们自己注册的。
“C罗”成了抽水马桶商标“梅西”则是中药牌子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查询系统搜索发现,从C罗到梅西再到哈里凯恩,几乎所有主流球星都没能“幸免于难”,姓名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抢注。
令人颇感惊讶的是,搜索结果显示,“C罗”早在十年前就被抢注成抽水马桶商标。
记者注意到,共有24件商标包含“C罗”字样,类型涵盖了皮鞭、养老院、减肥茶等方方面面。其中最早的1件在2008年申请,申请人位于广东省揭东县。这件“C罗”商标的类型为便桶、抽水马桶,商标状态显示为注册成功。记者顺蔓摸瓜,在网上查到了一家名为“潮州C罗卫浴有限公司”的生产“C罗坐便器”的公司网页,不过,在工商信息系统查不到这家企业。
球星名遭抢注
值得一提的是,这24件商标,其实有一半以上是C罗本人自己申请注册的,时间在马桶商标和卫生巾商标之后。这或许侧面印证,对于自己的名字在遥远的中国“沦为”马桶商标,C罗是知晓的。
数据显示,住在葡萄牙波尔图博玛苏克索广场的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在2016年9月18日一口气申请注册了15件商标,其中有6件被中国商标注册部门驳回复审。
可见,球星们的商标意识并不比球技差。除了C罗,阿根廷球员梅西也在中文世界里给自己的姓名注册了7件商标。不过,梅西此举似乎没有遏制住抢注潮,包含“梅西”字样的商标申请数量达到了166件。2015年,青岛一家药业公司还将梅西自注册成了中药的商标。
球星名遭抢注
另外,“内马尔”商标则体现出“鲜明的行业特征”,多为服装、鞋类,申请数达到了29件,“克洛泽”的情况与之类似,数量有9件,“哈里凯恩”也有4件。但以上都是本届世界杯球星的情况,如果把范围扩大,最引人浮想联翩的恐怕要属一件类型为“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的“齐达内”商标,记者注意到,“齐达内”避孕套商标的申请时间点恰好在2006年德国世界杯齐达内所在的法国队输球后不久,不过该商标未获通过,至今仍处于“等待实质检查”阶段。
球星名遭抢注
▲“姆巴佩”也被注册成商标
事实上,国际足联(FIFA)早在2010年就申请注册了“RUSSIA 2018”商标,涉及的商标类别高达27类,全面覆盖了足球相关衍生产品类别。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以"国际足球联合会"为申请人进行搜索,共发现384件相关商标,其中包括“国际足联世界杯”、“WORLD CUP 2010”等商标。多位受访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凡与世界杯相关的标志,如世界杯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大力神杯等,其文字和形象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国际足联的做法,效果似乎不错。根据媒体此前报道,全国仅上海海关就已查获侵犯俄罗斯世界杯相关知识产权案件12起,涉案商品13万余件。4月19日,宁波海关查获侵犯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赞助企业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足球12650个;更早之前,深圳海关在出口货物中查获4000件侵权T恤及帽子。
球星名遭抢注
▲“世界杯”被注册
但令国际足联感到头疼的是,“世界杯”三个字的商标是可以被他人注册成功的。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全国共有76件商标申请中包含了“世界杯”字样。最早在二十年前的1998年3月,就有公司尝试申请并获批,不过由于商标到期后没有申请续展,最终被认定为无效。目前,共有4件“世界杯”商标依然有效,其中最早一件的持有者为佛山的一家食品公司,类型为“可可饮料;糖;非医用口香糖;龟苓膏”等,有效期截止到明年年底。
有许多商标申请者是卖酒、产酒的食品企业,比如今年最近的一起申请就源自一家福建酒企。此外,网络游戏平台4399也在2016年申请过多件“世界杯头条”商标,然而截至目前均未获得通过。实际上,记者在商标查询系统仅找到一件1998年以后获得通过的商标。换言之,虽然申请者络绎不绝,但大门在1998年以后几乎完全合上了。
把球星姓名抢注成商标,是否侵权?
“对于球星姓名商标持有者来说,从注册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就应该很安全了,而不足5年的,其注册商标将存在被无效掉的风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栩介绍道。
杨栩指出,注册商标的申请不能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他看来,将知名球星的姓名抢注成注册商标,只要容易让人认为有“特定联系”,在审查过程中很容易会被驳回。虽然也有可能因为这位球星在中国的知名度不够,商标审查人员没有注意到,而得以核准注册,但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该球星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那么注册商标也会被无效掉。“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构成了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许多人认为,由于球星人在国外,一般不会在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因此可以等注册商标稳定后,再从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来获利。对此,杨栩表示,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往往得不偿失。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杨栩认为,这并不意味着销售者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只是说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
在杨栩看来,代工企业作为生产者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还将承担赔偿责任,在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赔偿责任最高可达300万元。
而任毅则认为,这种情况下是否侵权在法律上有争议,主要和各国政策密切相关。“制造也可以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另一方面这类企业一般都是做出口,产品不在国内销售,不在国内市场流通,就不构成商标使用,而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