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颗杨梅罚款百元:图为物业开出的收款收据
昨日,家电维修工王先生反映,前日下午1时30分,他到武汉市江岸区晋合金桥世家小区给一名业主修电器,收工后在小区看到了一棵杨梅树果实累累,他就伸手摘了3颗熟杨梅尝一下,不想被保安抓住还被物业罚款100元。王先生认为,即使自己做得不对,可物业也无权罚他的款。
杨梅树下并无告示
王先生说,他摘杨梅时并没有看到有禁摘果实的牌子,保安在巡查时上前制止,并开口向他收取300元钱。在物业办公室里,他和保安商量近两个小时后,最后他还是被罚款100元,并写下保证书保证再到小区时不摘果子。物业收钱后给王先生开具了一张收据。楚天都市报记者在收据上看到,物业收款的事由是“偷摘杨梅”,金额为100元。
对此,小区物业负责人杨经理表示,小区规定业主或者外来人员都不能私摘果树果实,只有待果实成熟后,物业统一摘取,再供业主们共享。禁止私摘果实这一规定在小区张贴过告示,如有业主私摘果实,物业也会劝阻批评。
至于收取的100元钱,杨经理说,物业并无执法权,所以他们不会对王先生进行罚款,这100元钱是服务费和杨梅钱。因为王先生违反小区规定影响到物业正常工作,故而收取服务费,收钱主要是想通过此举教育王先生不能偷摘小区的果实。
杨经理还表示,当时物业人员提出三种处理方式供王先生选择,一是将此事告知王先生的单位,让单位负责人到小区将王先生带走;二是让王先生交服务费和杨梅钱;三是让王先生在小区做两小时义务劳动。最后王先生自己选择了通过交服务费和杨梅钱的方式处理此事。
业主对此褒贬不一
对于物业的做法,小区业主有的表示赞成,有的认为不妥。小区业主群中,有业主就表示应该通过收钱的方式惩戒私摘果实的人。业主杨先生则表示,如果维修工事先不知情,物业还是应以批评为主,不该收钱。
对此,江岸区房管局物业监管科负责人表示,虽然此事并不在房管部门管辖范围,无法界定物业此举是否违规,但他认为小区绿化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物业要维护小区绿化,王先生私摘杨梅肯定不对,物业上前制止理所应当。如果物业收取的是罚款肯定不对,但物业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100元钱,就不属于明显违规行为。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小区禁止私摘果实的告示并非每棵树下都有,物业对私摘果实的处理方式应该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此外,该负责人还建议,收取的这100元钱应纳入小区公共收益账目,不能进入物业公司账目。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夫认为,王先生摘三颗杨梅行为确实不当,但未给小区造成大的损失,情节轻微,物业公司要求王先生交的所谓服务费其实就是赔偿,但摘了3颗杨梅就需要给100元,金额也太多了,物业公司对王先生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让其认识到错误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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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为秀恩爱采摘公共绿化带花朵 当事人被罚款800元
5月21日,“520一对情侣维西城采摘绿化带月季花秀恩爱”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刷爆微信朋友圈。维西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立即调查并严肃处理。记者从维西县政府新闻办获悉:经过调查,当事人于21日被找到,维西县住建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指出,该事实违反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即2005年6月29日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市中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管道及盖板、路灯、路标、广场、城市园林绿地、消防、河道、堤岸、垃圾桶箱、坑、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均为国家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违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1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第七十九条中第四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由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县住建局对当事人作出赔偿月季花管理养护损失300元,其行为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罚款500元,以上两项共计8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