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吴秀波“舆论风波”后,一桩事涉吴秀波独资公司近10亿收益,在三个月前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才进入人们视线。《大军师司马懿》的总负责人、不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坚因私刻公章已被刑事拘留。张坚是由江苏投资方派驻到不二公司的,他被捕是由该公司报的案。
日前,有媒体发布文章《吴秀波公司法人涉嫌私刻公章收益悬疑波及多家上市公司》,文章指出:吴秀波全资持有的不二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却在影片制作过程中,曾一度获取了高达95%的项目投资份额和收益权,围绕这一项目出现的多份协议,被投资各方指控为虚假协议。
对此,不二公司作出以下回应:
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不二)股东吴秀波先生于2013年向当时任职江苏华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利)副总经理的张坚建议了“司马懿”题材,并介绍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威”)参与项目投资。张坚与其上司即华利实际控制人金宏星沟通后,于2015年12月14日,华利与盟将威关于电视剧《军师联盟》(以下简称“该剧”)的投资事宜签署了《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双方采用联合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投资份额双方各占比50%。且均有权在不影响本方及对方权利的情况下,转让本方的投资义务及相对应的收益权。
为了更好的完成该剧的制作,正规化管理剧组的制作和财务工作,财务华利,盟将威、时任实际的创作监制吴秀波先生协商成立不二承制该剧,鉴于张坚作为投资方之一华利的副总经理,了解该剧前期筹备情况,张坚本人亦主动提出希望担任该剧的总制片人,因此盟将威和华利同意聘请投资方之一的代表张坚担任不二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该剧的制片人,主要管理剧组的拍摄和财务管理工作。2015年底,华利同不二签署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协议》,协议约定:华利委托不二拍摄该剧,华利根据约定时间将投资款付至不二制作该剧的专用账户,该剧于2016年2月13日开机,华利先后向该剧制作专用账户付款但部分投资款备注注明借款,最终华利未按时且未按照合约足额支付投资款。
后因该剧制作成本追加,华利实际控制人金宏星认为该剧投资风险巨大,便提出其退出该剧投资,由张坚全权代表并处理与不二、盟将威公司三方就该剧投资权益变更、转让事宜于2016年6月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当时电视剧正在拍摄中期,约定鉴于该剧预算总投资额严重超出预期(超支64%),华利将其45%的投资权及相应权利转让给不二,其仅保留以该剧剧本折抵投资款占5%投资权益;其中协议约定保障盟将威已足额投资部分的投资收入为江苏台全部发行收入。
至此,不二享有该剧95%的投资收益权;盟将威享有合同约定的指定收益;华利除享有5%收益权外已退出该剧投资,不承担电视剧投资风险。
江苏华利控制人金宏星于2017年9月中旬与不二等相关方会议期间,当场指出《补充协议》上所盖华利合同专用章为伪造,且不认可前述两份补充协议,金宏星同时出示两份协议《全球独家代理发行协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代理发行协议》,要求不二将“军师”项目全部收益的50%即可按照收款进度分配给华利。在《全球独家代理发行协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代理发行协议》两份协议的主体霍尔果斯华利从未向该剧投资、不享有该剧发行销售权,但当时所有的发行工作其实已经由不二全部完成。
《全球独家代理发行协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代理发行协议》两份协议的形成及签署过程,张坚和金宏星自该剧开始拍摄至制作完成,均未与不二公司就此两份协议进行过任何沟通。在此之前,不二对上述两份协议毫不知情。
不二对该剧账目初步核实后,分别于2017年10月17日和2018年2月7日向公安机关就张坚职务侵占、张坚伙同金宏星及华利、霍称果斯华利实施合同诈骗提起刑事报案,目前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金宏星等人在得知不二报案后却立刻行动,以华利与其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华利的名义就电视剧《军师联盟》投资权、发行权等事宜在江苏省范围内提起三起诉讼。
不二于2017年12月向三起诉讼审理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及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申请书,并于2018年2月11日先后向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及扬州中院就案提交了《关于请求立即停止虚假诉讼审理的申请书》,申请受案法院及时停止该案的民事诉讼审理。截止目前,不二未收到扬州市两级法院就新疆伊犁州公安局的立案文件的明确书面回复意见。
不二认为三起诉讼系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故于2018年3月底向扬州两级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南京中院审理,后两级法院裁定驳回不二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不二于2018年5月23日分别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依法撤销《全球独家代理发行协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代理发行协议》的反诉请求。
江苏华利诉盟将威,不二作为第三人一案[(2017)苏1003民初9512号]已于2018年6月11日开庭审理,至今还未有任何结果。其他两起诉讼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