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瞒妻买房 10余年后被前妻与现任妻子抢房
现任付32万元取得产权
庭上,双方就陈香提起诉讼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房产该不该分、怎么分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同意见。
陈香提出,讼争房屋购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虽当时登记在林志一人名下,但她也应该享有该房产份额。事后,林志未经其同意将讼争房产的50%赠予方梅,赠予应该是无效的。“房子有一半是我的。”陈香说。
对此,林志未提出异议,但现任妻子方梅发话了。方梅认为,陈香和林志离婚时,已经协商解决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双方并无争议。另外,在此房屋问题上,方梅也付出了32万余元,取得房屋产权合法有据且产权证上明文确认自己占有50%份额。方梅还提出,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提出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男子不享有房产份额
思明法院认为,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实,讼争房产确实购买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人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其有50%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离婚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讼争共有房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人离婚10多年,被告又两次结婚,房产一直没有分割。在被告现任妻子支付32万余元房屋抵押贷款后,被告将房产50%登记在现任妻子名下,应该视为被告对自己所拥有房产份额的处分。现任妻子系善意取得50%份额,其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维护。
近日,思明法院判决,讼争房产50%份额归陈香所有,50%归方梅所有,林志不享有房产份额,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近万元。
以上是男子离婚前瞒妻买房,10年后被发现,男子被判决不享有房产份额,最终一无所有还得付近万元官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