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来,南粤大地虽经历了沧海桑田,但男婚女嫁依然是生活中的寻常主题。回首广东婚俗的百年变迁历程,婚嫁乃百姓家的喜庆大事,经历百年的洗涤,婚俗的保留与革新,也构成了广东文化的一隅。
从清末民初“三书六礼”的婚俗程序,到送红宝书、跳忠字舞的文革新婚,从公鸡代婚、疍家婚、重生花烛、自梳女,到今天的集体婚礼、蜜月旅行、网恋闪婚,一百年来广东的婚俗变迁在此以全景式展现。 旧时大妗姐背新娘下花轿 清末 三书六礼婚前男女不见面 20世纪初期,广东各地在婚姻嫁娶方面基本上是按照三书、六礼的习俗程序进行。三书即指聘书(订亲之书)、礼书(过礼之书)、迎亲书(迎娶之书)。六礼则指婚礼前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六个步骤。一曰纳采,由男家请媒人携带礼物向女家提亲;二曰问名,提亲后,交换男女双方“生辰八字”,若男女“八字”宜婚,婚事方能进入正题;三曰纳吉,实际上是订婚仪式,要请酒祝贺;四曰纳征,俗称“行聘”或“过大礼”,这次送的礼比纳采时的礼厚,仪式也较隆重;五曰请期,下聘礼后,男家选择婚期,征求女家意见,双方商定嫁娶日期;六曰迎亲,即婚礼前最后的重要程序,男家派出代表到女家迎亲;女家收取男家送来的部分礼物(不能全收),并回礼致谢。 那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没有任何选择权力,完全是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式婚姻。当时的广东人男女年龄达16~20岁可谈婚论嫁,以财产、金钱、门当户对为条件,婚前男女当事人从不见面,双方没有任何选择权力,可谓是盲婚哑嫁。“一夫多妻”在晚清时期仍是公开、合法的。 民国 西风东渐婚礼多在教堂办 民国时期,广东个别地方政府开始设法干预旧式婚俗,号召青年参加由政府主办的集体婚礼,结婚要向政府申请取得“婚姻注册许可证”作为合法婚姻的依据,同时双方还要取得健康检查证明书,犹如今天的“婚检”证明。 史料记载,1946年11月,广州市曾举办了一场集体婚礼,由市长证婚。参加者除要取得“婚姻注册许可证”外,增加合格医生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举行仪式时,男穿蓝布中山装,女穿长袖全白旗袍,并手持花球一束。 由于政府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以及新式教育的不断普及,青年男女在婚姻选择与婚礼仪式方面,大胆向“三书”、“六礼”和“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旧婚俗挑战,公开自由恋爱,拒绝媒人言婚,反对父母包办婚事。即使是婚礼也多在教堂举行,新郎身穿黑色绒西装,头戴毡帽,新娘身穿素白色婚纱,头戴纱巾。新婚夫妇手拉手,在牧师面前请求结为夫妻。待牧师恩准后,双方交换信物并诵读誓言,婚礼完毕。 文革 “闹新房”流行考毛主席语录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确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只要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就得到了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这一时期繁琐、铺张的婚礼基本消失,婚礼多以开晚会、会餐、茶会以及吃喜糖等形式举行。当时婚礼一般都是邀请单位领导当证婚人,新人先向毛主席像鞠躬,右手握拳,举于肩上,当众背诵一段毛主席语录,“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婚礼结束当晚,一对新人将两床被子合到一张床上,算是结婚了。 文革时期,男女结婚别说“三书六礼”,就连查“八字”“合年庚”也无人敢提了,算命先生、风水佬都销声匿迹了。选对象先看出身,讲阶级成分,最有吸引力的是根正苗红的革命干部、世代工人家庭的子女。举行婚礼,新郎以穿红卫兵服装戴红卫兵袖章迎亲为荣,新娘以能穿上红卫兵服装一起坐永久牌自行车到婆家最有面子,迎亲队伍手拿毛主席语录和红旗,唱毛主席语录为时尚。当时“闹新房”也以考新娘是否会背“老三篇”、唱语录歌为主,绝无“封资修”的词语和意识存在。到文革后期,人们结婚的嫁妆开始注重实惠,当时新人追求的是“三转一响”,即缝纫机、自行车、手表、收音机等。 改革开放后 网恋闪婚单身贵族渐增多 改革开放以后,婚姻方式日益多元化,以恋爱方式而言,就存在婚姻介绍所、妇联与工会举办的单身青年联谊会、网络恋爱等。婚礼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一改过去单一的、俭朴的形式,采用传统的、国外的、现代的婚礼形式相结合。摆酒、旅游和参加集体婚礼逐渐增多。最基本的婚礼仪式是摆事实酒,其次是旅游。许多人不仅采取一种婚礼仪式,而是以一种为主,辅以其他。 政府则积极倡导新式的婚礼形式——集体婚礼,由政府在集体婚礼上向新婚夫妇颁发结婚证书和结婚纪念品。这一形式在广州乃至广东各地得到推广,显示了新时期年轻人追求浪漫的心态。与此同时,单身贵族也日益增多,城市青年人在事业竞争压力下不断推迟婚期,网恋、闪婚、隐婚等各种婚姻形式也开始出现,这也对应了当下越来越多元化的个人价值认同。 20世纪初 广东人举行婚礼 新郎新娘须跪拜高堂 旧时婚俗 [哭嫁歌] 不舍父母大骂媒婆 广东各地婚俗中都盛行演唱流传悠久的哭嫁歌。歌词通俗易懂,一般由民间百姓口头相传而成,民间风俗将能否咏唱哭嫁歌作为衡量女性贤惠或懒惰、聪慧或蠢笨的标准之一。 哭嫁的内容一般分为自叹命运,多是待嫁守夜时唱。如“一声自叹天共地,二声自叹月团圆”;或者是对父母的难舍之情,多为上轿时哭唱。如“爸呀爸,你把女儿养到十七八。恩情未报儿出嫁,良心应该受谴责。妈呀妈,如何瞒着把女儿嫁。女儿心中多少事,要在妈妈胸前倾诉它。”还有通过唱哭嫁歌来教育弟妹,请他们代为照顾父母。 除了唱哭嫁歌表达对于家人的不舍,还通过唱骂嫁歌来表达另一种特殊的感情。骂嫁的对象一般为骂婚、骂男家、骂男家人和骂媒婆。如“十个媒人九个讲大话呀!一个不讲大话裤穿孔啊!一代做媒三代绝啊,一代不绝脚流脓啊!”这种以哭抒情、以歌代言的出嫁歌,既有传统大家庭对家人的质朴留恋之情,又表达了新嫁娘出嫁时的内心感受。 [重行花烛] 儿子女婿迎“新娘” 广州有一种很有意思的奇特风俗,即若老夫妻结婚满60年时,再举行一次婚礼,俗称“重行花烛”,又称“再行金婚”。但该习俗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有资格“重行”,如除结婚满60年这个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妻子原配;儿子、媳妇、女儿、女婿、孙子、孙女、外孙须齐全;老夫妻身体硬朗;家庭经济宽裕。因此具备这些条件的人实在不多,所以显得特别珍贵,其礼仪办得比初婚还要隆重。 重行婚礼前,老太太先回娘家小住数日。到重行婚礼那天,老太太如新娘一样打扮,头戴凤冠,身穿大红褂,从娘家坐花轿到达夫家时,出门迎接的不是“新郎”,而是儿子和女婿。老夫妻拜过天地、祖宗后,再行坐席,两老面朝大门,坐在两张八仙椅上。此时堂前鼓乐高奏,喜炮齐鸣,儿、媳、女、女婿、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上堂叩拜。最后由孙子、孙女送两老进“洞房”。第二天还要再办礼饭宴请亲友邻舍。 [疍家婚] 花艇迎娶新娘子 这是广东水上居民的婚姻习俗,其婚嫁仪式与陆地居民有一定差异。水上居民长年累月泛舟江河,以捕鱼捞虾、贩盐为生,因生活居住环境不同,加上在旧社会疍家是受陆上人歧视的,如到陆上不准穿鞋等,所以一般不与陆上居民通婚,只在内部进行婚嫁,仪式也没有陆上婚俗繁琐。婚配一般仍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有女待字闺中,可于艇尾置一盆花,男方看中后,遣媒说合。迎娶之日,男家用花艇,沿途打伞、撒米,到达时由“好命婆”(即婚姻、家庭美满的妇女)将新娘背到男方花艇上。 [公鸡代婚] 替未归新郎拜堂 广东过去有一种陋俗,即用公鸡代替新郎与新娘拜堂成婚。由于广东城乡多华侨,许多侨居国外的子弟,到了当婚年龄希望在家乡找一女子为妻,以便照顾年迈的父母。可是隔山隔海,路远迢迢,回乡不易,只好由父母物色一中意的女子,按照俗规,从过礼纳聘,到定下婚约,一一遵行礼制。但到了完婚之日,儿子未能归来,拜堂时,便以公鸡代替新郎,一样为公鸡披红挂绿,梳头扮髻,吟诵祝词。新娘花轿一到,由一中年妇女手捧公鸡去迎娶新娘,公鸡与新娘进入厅堂后,一样拜天地,拜祖先,拜父母,公鸡与新娘相拜,一切过程均与真正的婚礼一样。婚礼的当晚,公鸡还要缚在新房中与新娘共度良宵,直到次日清晨才能将公鸡捧走。有的婚后丈夫十年八年回不来,妻子可领养一个男孩作为后嗣,俗称“螟蛉子”。这种婚姻是非常可悲的,是封建和贫穷的产物。 [自梳女] 梳髻后独身终老 自梳女也是广东特有的婚姻习俗。在旧社会,未婚少女束辫,婚期始结髻。自梳女则通过一种特定仪式,自行易辫而髻,以表示决心不嫁,独身终老,称之为“自梳”或“梳起”。此俗在1925年到1935年期间最为盛行,直至解放后五六十年代,许多村还保留有由自梳女共同筹款兴建共同居住的“妹仔屋”和“姑婆屋”,也有叫做“冰洁堂”。“梳起”等同于出嫁,但程序简单得多。 旧时结婚 新郎要用折扇在新娘头上轻打三下 再揭去新娘的红绫“盖头” 广州棠下村的风俗是: 第一步,选择良辰吉日。当日,“女子”一早便离家,由两三个姐妹陪同,去到东圃万里亭(码头),有的人到广州长堤,租用一只小艇,划到珠江河心,由姐妹帮忙梳髻,然后鸣放鞭炮。 第二步,担酒回门。酒担内有松糕两盆,煎堆若干,猪肉、鲮鱼、烧酒、生果等,要为弟妹每人买一条长裤,为嫂嫂每人买一条长裙。父母兄弟侄儿侄女在门口恭迎。自梳女送上酒担礼物,拜完祖先后,还要给弟侄儿侄女们派红包。 第三步,宴请亲人。晚上还要摆酒席。宴请亲人和族中父老,宣布“梳起”,从此再不谈婚论嫁。以后逢年过节,自梳女也要像出嫁女一样,给家中送礼,给晚辈派利市。 [不落家] 出嫁夜穿防暴服 所谓“不落家”也是自梳女的一种形式,女性为了自梳独身,但又无法拒绝父母,只好采取婚后不落夫家的做法。结婚仪式与正常婚姻一样,但新婚之夜绝不与新郎同床,出嫁之夜,穿着由自梳姐妹们特制的防卫衣服,并自带剪刀自卫,以防止新郎暴力同房。“不落家”妇女在夫家住满三朝后,回门后就不返回夫家,但其在夫家仍是主妇名分。遇到夫家出现红白喜事,妇女必须回夫家参与。年老病重之际,则回夫家,死后的丧礼也按照主妇礼举行。新中国成立后,“自梳女”与“不落家”现象在贯彻落实《婚姻法》的过程中逐渐消失。 [冥婚] 亡男亡女结“鬼婚” 冥婚又称鬼婚,是过去广州婚姻陋俗中一种令人毛骨悚然、啼笑皆非的现象。所谓冥婚,就是双方家长为未婚而死去的儿女缔结婚姻。按当地许多市民的习俗,子女们的婚事,必须按兄、姐、弟、妹的顺序进行。 如有长子、长女在婚前逝去,在生的弟妹在结婚之前,要先为亡兄、亡姐办理冥婚。办冥婚也与生人办婚礼一样,托“鬼媒人”查明某处某家有亡男或亡女后,经对照亡男、亡女的年龄,如相宜,便分头与双方家长商议,如同意,就模仿生人的婚礼仪式进行,日期多选在三月清明节、七月孟兰节(鬼节)、九月重阳节。此婚俗新中国成立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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